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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服务指南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服务指南

 

一、投诉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依法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处理部门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二、投诉受理所需资料

1、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非法人提交资料提供)。

2、投诉书。

投诉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投诉时限

1、投诉人投诉时限要求

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合法的,应自知道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2、决定是否受理时限要求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时限要求

投诉一经受理,行政监督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四、投诉处理流程

1、投诉人递交书面投诉书及相关材料。

2、行政监督部门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对于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行政监督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服务指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