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24-03-20 阅读次数:】
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处理决定书
荥建决字〔2024〕第1号
投诉人:四川鑫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海宾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成洛大道5632号龙泉国际汽车博览新城10栋1单元1层67号
被投诉人1:郑州中荥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政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文博路4号
被投诉人2:中京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强
地 址:林州市原康富康大道1号
一、项目基本情况
投诉人(四川鑫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诉荥阳市宜居健康城乔楼安置区第一社区C地块建设项目二标段涉嫌违规招标。该项目的基本情况:此项目于2022年1月29日在荥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公告。于2022年 2 月 25 日在荥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评标会议,招标人于2022年2月28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林州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京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为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3月3日,招标人发布了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人为林州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投诉人四川鑫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招标人在缺少土地、规划手续情况下违规招标一事,于2024年2月2日向本机关递交了投诉书,本机关于2024年2月5日依法受理,现本案已处理终结。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投诉事项一:郑州中荥置业有限公司,林州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荥阳市宜居健康城乔楼安置区第一社区C地块建设项目没有土地使用,规划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招标投标,违反《招投标管理办法》。郑州中荥置业有限公司,林州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荥阳市宜居健康城乔楼安置区第一社区C地块建设项目不具备招投标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招标投标,违反了《土地法》《规划法》《招投标法》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招投标。
主张与诉求:依法查处郑州中荥置业有限公司、林州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招投标行为,判其招投标无效。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
企业身份信息及授权委托书。
三、被投诉人答辩
(一)郑州中荥置业有限公司的答辩
1、被答辩人的投诉请求已过法律规定的投诉时效,依法应不予受理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被答辩人田英强参与本项目建设,对本招标项目熟悉且了解,被答辩人之前并未对此提出过任何的疑问,但直至2024年2月2日才投诉诉称该项目招投标手续不合规,根据上述管理办法规定,被答辩人的投诉已过受理的时效期间。
2、被答辩人的投诉身份并不适格,依法应不予受理。
被答辩人田英强并未参与荥阳市宜居健康城乔楼安置区第一社区C地块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也与招标人、投标人均不存在任何的合同关系。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3、被答辩人投诉事项与招投标是否合法、合规并无法律上的关联,依法应不予受理。
建设手续和招投标流程是归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被答辩人提出的项目建设手续问题,与招投标的是否合法、合规并无法律和实际关系,招投标的进行并不以项目手续问题关联,《招投标法》亦未明确规定项目建设手续问题是招投标依法开展和进行的前提,被答辩人的诉求并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不予受理。
4、招投标全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被答辩人所说的违规招投标行为。
本项目招投标都是依法公开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确定中标人,一切流程都是在行业监督下进行的,没有被答辩人所说的违法现象。《招投标法》规定的四项基本条件,我们都已具备,不存在违法招标行为。
答辩人提交的证据:
证据1:企业身份信息及授权委托书。
证据2:项目资料汇总一套
证据3:招标文件一份
(二)林州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答辩
对于投诉内容我们不认可,我们投标是按照交易中心的流程依法依规中标,不存在违法行为。
答辩人提交的证据:
企业身份信息及授权委托书。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经调查,郑州中荥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提交该项目进场申请,提交资料有:荥发改审批〔2020〕152号文件、资金情况证明、财评审函〔2021〕14号文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2022年1月29日对外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提交资料有:招标公告一份;招标文件一份;工程招标承诺书一份;工程施工设计图纸一份。2022年2月25日在荥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评标会议。2022年2月28日对外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2022年3月3日对外公布中标结果公告。
另查明林州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变更公司名称为中京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之规定。招标人在该项目此次招投标过程中提交的资料符合上述规定,不存在违法问题。
至于投诉人投诉招标人没有取得土地、规划手续而进行招投标违法行为,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中,没有明文提出招标人要提供土地、规划等审批手续,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第三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之规定。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规定之外,另设门槛,增设办理条件及环节。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综上,本机关认定招标人在荥阳市宜居健康城乔楼安置区第一社区C地块建设项目二标段招标过程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关于土地和规划手续是否存在问题,建议投诉人向相关部门反映。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荥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