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23-10-19 阅读次数:】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物资设备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物资设备是指批准设计文件内的形成工程和实现工程功能所必需的物资、设备。
第四条 铁路建设物资设备分为建设单位采购和承包方采购两类,以下简称甲供、自购物资设备。
第五条 铁路建设采用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铁道部行政许可目录、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内的铁路专用设备,必须选用通过许可认证的物资设备。
第二章 物资设备管理
第六条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铁路建设物资设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工管中心)可组织建设单位进行物资设备采购,对现场物资设备管理进行检查。
第七条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对建设项目物资设备进行管理,组织对各种物资设备质量进行检查,采购或在工管中心组织下采购甲供物资设备。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设计主体,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物资设备的标准、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以及物资设备费用等经济指标,对设计文件载明的数量、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负责。
第九条 承包单位作为自购物资设备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采购物资设备,对采购的物资设备负责;对用于工程的甲供物资设备质量承担责任。
第十条 监理单位是物资设备进场、使用的监理主体,按规定承担监理检测责任。
第三章 甲供物资设备
第十一条 甲供物资设备包括工程物资设备和运输生产设备,分建设单位招标采购和工管中心组织建设单位招标采购两类(甲供物资设备目录附后)。
第十二条 甲供物资设备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在工管中心组织下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建设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并负责组织供应、检查和资金结算等。
甲供物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以及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审核合格后组织编制甲供物资设备招标清单,包括采购数量、技术标准以及供应时间、地点等。
建设单位应将甲供物资设备中的工程物资设备的品名、数量、供应时间地点,以及保管要求等纳入工程招标文件,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甲供物资设备费用一般为施工图预算内相应物资设备的费用,包括物资设备本身费用以及运费等费用。甲供物资设备中工程物资设备在供应地点移交承包单位,移交后的搬运保管费用纳入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五条 甲供物资设备招标采购,节余费纳入建设项目招标结余费。
甲供物资设备拟中标价超出施工图预算价格的,建设单位组织分析原因;确属物价上涨等原因的,在不因此突破批准初步设计总概算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确定进入公示定标程序或重新招标;属于围标串标等人为原因的,依据规定重新招标;合同价超出施工图预算价格的,价差按铁道部规定办理。突破批准初步设计总概算的,按规定程序报铁道部批准。
第十六条 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对进场甲供物资设备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外观、检测报告、合格证书、质量保证承诺(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期和产品缺陷召回、经济损失责任赔偿的承诺等)进行检查验收,并按规定检测;未经检验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物资设备不得使用。不合格的甲供物资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运输生产设备由建设单位商运营单位招标采购。建设项目建成后实施委托运输管理的,建设单位应会同委托协议相关方共同对采购的运输生产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并按规定进行检测,在动态验收前移交委托运营单位;未经检验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
第十八条 甲供物资设备中的工程物资设备验收合格后由承包单位保管,因搬运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的,由承包单位赔偿。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保证甲供物资设备满足工程建设和开通运营需要,并根据施工组织变化、变更设计、运输安排等及时调整物资设备供应。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协助进行物资设备管理。
第四章 自购物资设备
第二十条 自购物资设备是指用于工程的除甲供物资设备外的其他由承包方采购的物资设备。
第二十一条 自购物资设备由承包单位自主采购,采购行为应符合国家招标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对于宜统一规格型号或制式的物资设备,提倡承包单位联合采购。
第二十二条 自购物资设备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要求,承包单位承担价格风险;主材价差调整执行铁道部相关规定,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三条 承包单位应对自购物资设备的检测报告、合格证书、质量保证承诺(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期和产品缺陷召回、经济损失责任赔偿的承诺等)、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并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未经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物资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在承包单位对自购物资设备检查合格的基础上,按照验收标准规定进行检查检测。检查不合格的物资设备不得使用,由承包单位运离工地。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依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补充文本》,将对工程质量、安全有直接影响的物资设备进行检查的内容纳入施工承包合同,按合同约定组织检查。
第五章 许可认证物资设备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在铁路工程设计中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关于铁路专用物资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需要采用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铁道部行政许可目录和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内的铁路专用设备(以下简称许可认证物资设备)的,必须采用经许可认证的物资设备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严禁采用未经许可认证的物资设备。
第二十七条 甲供物资设备招标时,属于许可认证物资设备的,建设单位必须将企业通过许可或产品通过认证作为招标的资格条件。
甲供物资设备进场验收时,除规定检查检测质量外,还必须检查许可认证物资设备的许可认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载明,由承包单位采购的许可认证物资设备,必须从通过行政许可的企业和认证的产品中采购,通用物资设备应在符合相关行业标准或认证的产品中采购。
承包单位必须按照铁道部规定和合同约定采购通过许可认证的产品,并妥善保管许可认证文件,许可认证文件不全的物资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自采入场物资设备的许可认证文件进行检查,许可认证文件不全的,应责成承包单位运离工地。
第六章 新型物资设备
第三十条 设计阶段采用新型物资设备的,必须在设计文件中说明采用新型物资设备的必要性和依据,并注明新型物资设备的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和验收标准,以及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购新型物资设备时,必须检查新型物资设备的技术评审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验收标准,不得采购缺少上述文件的物资设备。
第三十二条 承包单位采购新型物资设备时,必须检查新型物资设备的技术评审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验收标准等,不得采购缺少上述文件的物资设备。
承包单位应在新型物资设备入场前将上述证明文件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新型物资设备及证明文件进行抽查。
第三十三条 实施阶段增加使用新型物资设备的,应比照变更设计进行审查,严禁违反审查程序使用未经评审的新型物资设备。
第七章 物资设备质量
第三十四条 铁路建设物资设备实施采购、运输、施工、使用全过程管理,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应建立健全物资设备质量跟踪追溯制度,落实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五条 设计单位必须选用符合铁路主要技术政策、装备政策的物资设备,注明标准、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以及是否属于许可认证范围,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但不得要求或注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
第三十六条 物资设备采购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明确物资设备采购供应管理中各环节的责任人及其责任,把好采购、生产、运输、验收等关键环节,杜绝不合格物资设备进入施工现场。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只能使用检验合格的物资设备,未经检验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严禁使用被清出铁路市场的物资设备。
第三十八条 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对进场物资设备进行检验、见证取样或平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 物资设备供应商应保证所生产、供应的物资设备符合供货合同要求,对提供物资设备的质量负责。工管中心按照《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供应商信用评价办法》组织信用评价,公布不良行为记录。被取消或暂停投标资格的供应商,在处罚期内不得参与物资设备投标。
第四十条 建设、设计、监理单位不得指定或向承包单位推荐物资设备的供应商和生产厂家,也不得向承包单位和物资设备供应商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高速铁路站后系统集成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物资设备纳入施工总承包合同,由承包单位采购。
第四十二条 物资设备管理违反本办法的,责令改正,并按国家和铁道部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83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招标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建设函〔2007〕495号)、《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目录〉的通知》(铁建设〔2010〕163号)同时废止,其他涉及铁路建设物资设备文件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目录(一)
(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组织建设单位采购)
序号 |
种 类 |
细 目 |
1 |
桥梁 |
通用桥梁支座、特殊桥梁支座 |
2 |
接触网 |
接触网导线 |
承力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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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轨道结构材料 |
道岔 |
厂制轨枕(板)(含岔枕,木枕、电容枕、绝缘枕除外) |
||
钢轨伸缩调节器 |
||
钢轨扣配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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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轨道车辆 |
重型轨道车、接触网综合检修作业车、接触网专用平车、起重轨道车 |
注:
1.钢轨采购执行铁道部相关规定。
2.铁路通信骨干网建设时,光纤传输设备、数据通信设备、时钟同步设备和GSM-R核心网共用设备纳入本目录,由工管中心组织建设单位统一采购。
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目录(二)
(建设单位采购)
序号 |
种 类 |
细 目 |
1 |
电力变电设备 |
高压开关柜、电容器柜、变压器、箱式变电站、无功补偿装置、高压网环柜 |
交直流电源屏、微机保护综合自动化设备 |
||
远动系统主机设备 |
||
有源滤波器 |
||
2 |
牵引变电设备 |
牵引变压器、自耦变压器 |
牵引变电所所用变压器(AT所、分区亭、开闭所) |
||
单极、双极、三极隔离开关 |
||
110KV及以上断路器、电气化铁路专用真空断路器 |
||
微机保护综合自动化设备、交直流电源屏 |
||
GIS、AIS气体绝缘开关柜及组合电器、电流、电压互感器 |
||
并联电容电抗器(含无功补偿装置) |
||
负荷隔离开关、氧化锌避雷器、抗雷圈 |
||
安全监控系统、远动装置、高压电缆监测装置 |
||
3 |
电缆 |
高压电缆(10kv及以上、含27.5Kv电缆头) |
钢芯铝绞线及铝包钢芯铝绞线 |
||
通信光、电缆 |
||
信号电缆 |
||
综合接地电缆(含压接件) |
||
4 |
接触网设备器材 |
接触网关键零部件(含腕臂支撑装置,腕臂底座本体,限位及非限位定位装置,终端锚固线夹,中心锚结装置,整体吊弦及吊弦线夹,电连接装置,滑轮、棘轮及弹簧补偿装置,弹性吊弦、索线夹,隧道内支撑及定位装置) |
自动过分相装置,接触网绝缘子,分相、分段绝缘器 |
||
接触网钢支柱(含硬横梁)、混凝土支柱 |
||
5 |
机车车辆检测试验、维修、运营维护设备 |
安全监控5T设备、电动试风装备 |
金属切削机床、加工中心、板材加工设备、焊接设备 |
||
铁路救援设备、机车清洗机、部件清洗设备、机车整备设备、机车运用安全设备、安全监控系统、卸污设备 |
||
移车台、起重机、架车机、公铁两用车、运输车、AGV小车、工艺转向架 |
||
整车试验台、水阻试验台、轮对及受电弓检测设备、检测及测量仪器、探伤设备、部件试验台 |
||
车轮加工设备、不落轮车床、部件拆解及组装设备、立体仓库、检修专用工装 |
||
锅炉、空压机、专用空调、环保设备 |
序号 |
种 类 |
细 目 |
6 |
动车组运用、检修、检测设备 |
公铁两用车、地面电源、洗车机、牵车机、真空卸污设备、三层作业平台、轨道桥、安全监控系统、作业监控评价管理系统设备 |
不落轮车床、转向架更换设备、轮对及受电弓检测系统、位置追踪系统、立体库 |
||
轮对故障动态检测系统、便携式空心轴探伤系统、空心轴探伤设备、在线移动式轮辋轮辐探伤设备、轮对轮辋超声波探伤仪 |
||
信息系统设备 |
||
7 |
信号设备 |
列控中心、应答器、LEU等主要地面设备、RBC(无线闭塞中心)、临时限速服务器 |
ZPW-2000(UM)系列自动闭塞和电码化发送设备 |
||
TDCS、CTC系统设备 |
||
计算机联锁设备 |
||
点灯单元 |
||
驼峰控制系统 |
||
信号微机监测设备 |
||
智能电源屏 |
||
安全型继电器、计轴设备、防雷设备、控制台 |
||
驼峰自动化设备及车辆减速器 |
||
转辙机及安装设备,外锁闭装置 |
||
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 |
||
专用空调 |
||
道岔融雪系统 |
||
信号变压器、断路器、道口信号设备 |
||
25HZ轨道电路设备、电码化隔离盒、ZPW-2000(UM)系列轨道电路补偿电容 |
||
8 |
通信设备 |
铁路GSM-R数字移动通信系统网络设备(含弱场设备)、手持台、SIM卡及管理设备 |
光纤传输设备 |
||
数据通信设备 |
||
时钟同步设备 |
||
有线调度通信设备、无线列调通信设备 |
||
铁路应急通信设备 |
||
客运、客服信息系统设备 |
||
程控交换设备 |
||
通信电源设备 |
||
车载无线通信设备、站场无线通信便携台 |
||
动力及环境监控设备、光纤监测设备 |
||
综合视频监控系统设备 |
||
综合网管设备 |
||
会议电视设备 |
序号 |
种 类 |
细 目 |
8 |
通信设备 |
通信仪器仪表 |
专用空调 |
||
9 |
养路机械检测试验、维修及运营维护设备 |
移动及固定作业(升降)平台、架车机、落轮机、液压机、滤油机、焊机、移车台、转车盘、起重机、不落轮车床 |
充放电设备、电源、砂轮机、光谱仪、铁谱仪、颗粒计数器 |
||
发动机测试检修设备、翻转架、存放架、组装台 |
||
制动机检修流水线、钩缓拆装修理设备、研磨机、除锈机、注倒氟机 |
||
立体仓库、喷漆设备、油库、屏蔽室 |
||
机加工设备、各类清洗设备、干燥箱 |
||
工作台、弯管机、专用检修工装、剪板机、折叠机、空压机、储气罐、复轨器 |
||
叉车、搬运车 |
||
各种检测测试设备、试验台、内窥镜、探伤设备、石油产品试验器、油类测试测定仪、硬度计、专用空调 |
||
10 |
客用专线检测试验、维修及运营维护设备 |
电动道岔控制装置、信息系统设备 |
综合检测车专用设备 |
||
地质雷达、无缝线路应力检测仪、桥梁检定仪器、全站仪、电子分析设备、轨道几何状态测量仪 |
||
桥梁检查车、隧道检查车、公铁两用车 |
||
11 |
站前工程 |
桥梁防水层材料 |
桥梁伸缩调节器 |
||
隧道防水板、止水带 |
||
轨道无粘接预应力钢棒 |
||
12 |
站房工程 |
中央空调主机(含多联机) |
电梯 |
||
13 |
声屏障 |
含风屏障 |
注:
1.不需要安装的运输生产设备(含建管甲供目录中未列出的),由建设与运营协商,根据初步设计批复,在概算范围内委托运营单位招标采购。
2.未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应严格执行修订后的甲供物资设备目录,已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仍执行原合同确定的甲供物资供应范围与方式。
3.在建项目已签订合同中尚未采购的原甲控物资设备改由承包单位自主采购,建设单位按标准施工招标文本通用条款第5.1.2条补充合同,并做好进场物资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