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23-10-18 阅读次数:】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和《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精神,为充分发挥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活力,现就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适用范围
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是指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含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产品)以及满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实验室环境条件建设、配套服务及配套货物,包括配件、实验材料及耗材、家具、标本、软件、图书资料等,但不包含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职能部门的设备。
省属高校,是指省级政府举办的公办普通本科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省属科研院所,是指纳入省级预算管理、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科研所、研究中心等。
二、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均应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56号)规定履行前置审批程序,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资金调剂(包括追加、调减)需要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照部门预算调剂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由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审核。
除部门预算资金调剂情形外,在项目内容、建设方向和目标不调整的情况下,若采购需求发生变化,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行调整政府采购需求。
三、完善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采购机制
(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招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下同)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执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应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评审专家是自行选择还是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二)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当根据采购需求和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自主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当符合法定适用情形。
(三)自主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除涉密情形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自主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予以公开,保证采购全过程的公开、透明、可追溯。
(四)可自行选择评审专家。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但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四、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方式变更审批流程
(一)优先审批方式变更申请。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在进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时,选择拟采用的政府采购方式,同时注明“科研仪器设备”,省财政厅将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变更规定予以优先审批。
(二)简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请程序。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有关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执行相应的专家论证、公示及审批程序。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法定适用情形的项目,可以不进行公示。
五、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不再进行公示。专家论证意见随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一并备案。参与论证的专家由采购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选定,可以选择本单位熟悉该科研仪器设备的专家参与论证。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的,可免于组织专家论证。
六、完善新购科研仪器设备查重和联合评价机制
省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等有关部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56号)精神,建立完善新购科研仪器设备的查重和联合评议机制,依托省级网络管理平台定期发布省级科研设施和仪器新购预警目录。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科研设施与仪器,由高校和科研院所对照河南省科学仪器网络管理平台公布的新购预警目录进行查重,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论证;存量科研设施和仪器能够提供共享服务满足新增需求的,原则上财政资金不再支持;确有新增必要的,单台套价值200万元及以上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由省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联合评议。不在新购预警目录内的,由单位自行论证评议后购置。
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对科研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必须在投入使用起1个月内申请纳入河南省科学仪器网络管理平台。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高校和科研院所要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制定服务价格,开放共享服务费用纳入单位预算。
七、强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监督检查
(一)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按照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内控管理制度,明确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预算与计划编报、进口产品组织论证、采购程序组织实施等岗位职责权限及管理要求。自行招标采购活动的,要重点做好采购文件编制、政策功能落实、质疑答复处理及合同履约验收等环节的组织工作,坚持依法采购,规范操作运行。
(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督促采购单位进行整改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对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省财政厅将依法予以处理。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