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府采购 >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2013年施行)

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2013年施行)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0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批量集中采购范围

中央预算单位采购满足办公需求的台式计算机、打印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复印纸、空调机和碎纸机原则上全部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用于科研、测绘等工作的专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也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其中,台式计算机不包括低泄射计算机、无盘工作站、图形工作站、工控机;便携式计算机不包括移动图形工作站、加固型笔记本等特殊用途设备;空调机不包括用于机房、基站等特殊场所的空调机;打印机不包括便携式打印机等。

二、采购计划填报时间

台式计算机、打印机和便携式计算机的采购计划按月填报,当月填报下月计划。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复印纸、空调机和碎纸机的采购计划按季填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填报下一季度计划。各主管预算单位应于当月10日前将所属单位采购计划审核汇总后报送至财政部。

三、采购流程图和配置参考

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工作基本流程图、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问题反馈处理流程图以及《20XX年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品目配置参考》(以下简称《配置参考》),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专栏。《配置参考》将定期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中更新,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台式计算机、打印机的采购计划按规定时间报送,新推开批量集中采购品目的采购计划,各主管预算单位于2013年12月10日前开始汇总报送。

各单位在填报时如遇口径等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联系,电话:010-68552389,也可与主管预算单位联系。

如遇中标供应商不按合同约定供货、服务或产品质量不合格等问题,请及时与集中采购机构联系。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话010-83084967、010-63099478(空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电话010-82273286.

如遇系统软件操作问题,请及时与北京用友政务软件有限公司联系,电话:400-6550-933 [分机号:33713、33714、33715、33716、33717、33718]

财政部办公厅
201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