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23-10-16 阅读次数:】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操作规程(2014年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网上竞价操作行为,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网上竞价是指通过网络手段,公开发布信息,在线比较价格,选择成交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方式。公开发布的信息包括:采购需求、成交结果、项目废标等。
第三条 网上竞价由采购人根据实际采购需求组织发起,依据规则,选择确定成交供应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依据规程为采购人提供合规性审核服务。
第四条 网上竞价适用于50万元以下,规格、标准统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软件采购、批量集中采购等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规程所称供应商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通过资格审核进入网上竞价供应商库的供应商。
第六条 采购人在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网上竞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节能环保、自主创新、扶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等规定。采购人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强制执行范围的产品,应当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内进行采购。
第八条 网上竞价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九条 网上竞价采购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采购人应当在竞价截止时间后三个工作日内,选择确认成交供应商。
第十条 采购人在网上竞价项目中提出参考品牌要求的,应当在竞价信息中公布;为充分竞争,提倡不提出参考品牌或提出2个及以上参考品牌。
第十一条 符合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当废标,重新组织竞价。
第十二条 网上竞价的政府采购凭证为《电子验收单》。《电子验收单》由网上竞价系统自动生成。
供货合同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另行协商签订。
第十三条 网上竞价的付款方式为先供货,后付款。货物验收由采购人负责组织,验收合格双方签章后,凭《电子验收单》及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支付。
第十四条 竞价公告中有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资质要求在报价时上传相关资质文件。相关资质文件应当真实有效。
第十五条 供应商不得围标、串标谋取成交。
第二章 采购人的操作
第十六条 采购人进行网上竞价,应当通过国采中心网站免费注册,获取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网上竞价系统,在线组织发起竞价项目。
第十七条 采购人须按网上竞价系统要求,准确填写并提交竞价需求。需求中的相关内容和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竞价需求应当体现公平竞争原则,确保供应商在规则内自由、平等参与竞价,不得对供应商提出注册资金、企业规模等限制性要求。
第十九条 竞价需求中对供应商资质有要求的,须在公告资质要求栏目中明确提出。提出参考品牌要求的,不得提出厂商(或总代)针对本项目的投标授权或相似意思的表达。
填写在附件或其它栏目中的相关要求与资质要求栏目中的资质要求不一致时,以资质要求栏目为准。填写在附件或其他栏目中的资质要求不能作为选择或拒绝成交的理由。
第二十条 采购人对产品质保或维保有要求的,应当明确承担质保或维保的责任主体,服务时间、服务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 竞价需求中不得对参与网上竞价的供应商提出地域性限制要求。产品的质保、维保必须由供应商承担的,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本地销售或售后服务网点证明。
第二十二条 竞价需求公告发布后,采购人调整、修改、变更采购需求的,应当提交书面材料。
第二十三条 报价时间截止后,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名单,由网上竞价系统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报价相同,按报价时间先后顺序排序。采购人在满足竞价需求的供应商中,按顺序依次选择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选择非报价最低供应商成交的,采购人应当依据竞价需求公告要求和供应商的报价响应,填写排名在前的供应商的不满足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选择最低报价供应商成交的,无需书面说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书面说明:
(一)采购人选择非最低报价供应商成交的;
(二)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能够支付,调整预算的;
(三)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的。
第二十六条 成交公告发布后 ,成交供应商因故放弃成交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说明。采购人收到成交供应商书面说明后,向国采中心提交书面材料,变更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应当废标:
(一)符合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符合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三)符合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均不满足竞价需求的;
(四)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的。
第三章 供应商的操作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应当通过国采中心网站免费注册,获取权限,登录网上竞价系统,参与竞价。
第二十九条 网上竞价为一次性报价,报价时间截止后不得更改。
第三十条 供应商应当认真阅读理解公告要求,正确报价。供应商报价失误导致报价无效,相关责任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对产品质保或售后维保有要求的,供应商应按要求上传相应的质保或售后维保承诺函。承诺函应当真实有效。
第三十二条 报价时,供应商应当按照资质要求上传资质文件;相关资质文件是外文的,应当上传与原文签章相一致的中文文本。
第三十三条 销售或售后服务网点证明应当包括:授权人及被授权人协议书、授权人及被授权人依法登记注册的有效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在当地有分公司或办事处的,上传分公司或办事处在当地依法登记注册的有效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不能选择成交:
(一)报价高于项目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二)不满足竞价需求的;
(三)恶意报价,围标、串标谋取成交,扰乱正常竞争秩序的;
(四)上传的电子文档无法辨识或为非完整文件的;
(五)竞价需求公告中规定的其他导致报价无效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 供应商应当在保证货源的前提下进行报价,并按竞价需求和报价承诺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六条 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竞价时间截止后原则上不得退出。
第三十七条 成交公告发布后三个工作日内,供应商应与采购人联系,商定供货事宜。
第三十八条 报价时间截止或成交公告发布后,供应商放弃成交的,应主动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提出申请。
第三十九条 成交供应商不履行合同约定,采购人有权依照合同终止采购项目,并追究成交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第四章 国采中心的操作
第四十条 国采中心负责网上竞价供应商库的建设和采购人、供应商的注册审核;负责网上竞价网络系统的设计、建设、运维和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国采中心负责网上竞价操作规程、实施细则和相关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依据规程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采购人提交的非报价最低供应商的选择结果和废标项目实行二级审核。
第四十三条 竞价需求成功提交后,原则上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竞价结果成功提交后,原则上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四十四条 采购人在网上竞价过程中违反本规程的,相关当事人可据实向采购人主管部门、纪检部门反映,也可向国采中心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
第四十五条 在网上竞价活动中,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网上竞价资格,直至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一步处理:
(一)成交供应商不履行报价承诺的;
(二)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退出成交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盗版软件,或来源不明、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的;
(五)法定代表人或公司联系人相同的多家供应商围标、串标谋取成交的;
(六)发生其他违规或违约情况的。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采中心将向采购单位发出催办通知。采购单位收到催办通知后应当书面答复。情节严重的,国采中心将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
(一)竞价时间截止后30天内,采购人不按规程选择成交供应商或选择成交供应商后无故不执行成交结果,又无正当理由废标的
(二)竞价时间截止或成交公告发布后,采购人强迫供应商退出的。
第四十七条 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网上竞价资格3个月并予以公告:
(一)向采购人提交书面材料放弃成交,一年内累计两次的;
(二)不履行竞价承诺或放弃成交不向采购人提交书面材料的;
(三)成交后,因产品质量或违约等行为被采购人书面投诉的。
第四十八条 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网上竞价资格9个月并予以公告:
(一)向采购人提交书面材料放弃成交,一年内累计四次的;
(二)成交后不履行竞价承诺或放弃成交不向采购人提交书面材料,一年内累计两次的;
(三)成交后,因产品质量或违约等行为被采购单位书面投诉,一年内累计两次的。
第四十九条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网上竞价资格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一步处理:
(一)供应商提供盗版软件,或来源不明、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的;
(二)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三)与其它供应商串通围标、串标谋取成交的。
第五十条 暂停资格时间截止,被暂停网上竞价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向国采中心提交书面整改材料,申请恢复网上竞价资格。符合条件的,国采中心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恢复其竞价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网上竞价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在竞价成交公告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国采中心提出。
第五十二条 本规程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及《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采字[2011]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