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招标投标 > 省级文件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公管办〔2018〕29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管办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现将《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24日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统一、规范和有序,提升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设施、评标专家及评标系统等资源利用效率,依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远程异地评标是指依托各地电子化交易系统,通过远程调度、专家身份认证、视频语音实时交互和在线监管等,构建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或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本地专家和异地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在两个及以上评标场地完成项目评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全省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协调,制定和发布相关制度。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协调推进和综合监管。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远程异地评标具体组织实施及运行操作。

第五条 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按照远程异地评标标准要求,配备评标计算机、音频通话、视频监控、指纹识别等设施设备,设置远程异地评标机位,设立专门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岗位,保障远程异地评标所需条件和环境。

第六条 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必须接受项目所在地行政监督部门监督和服从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管理。

第七条 所有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应全部纳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在线监管平台,对远程异地评标实施全流程、全方位、全覆盖的在线监管。

第八条 各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分工,负责远程异地评标的全程监督工作,并依法依规处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场地和机位安排

第九条 远程异地评标现场分主场和副场,项目所在地的评标现场为主场,项目所在地以外的评标现场为副场。主副场应设在纳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交易平台,原则上应跨省辖市设置。

第十条 主场交易平台应根据远程异地评标需求,向具备条件的交易平台发出远程异地评标副场申请。被选为副场的交易平台应及时确认主场远程异地评标申请,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安排,并将场地、机位等具体安排情况及时反馈主场交易平台,不得无故拒绝。

第十一条 各交易平台应加强远程异地评标机位及系统管理,及时对本地机位及系统进行查看和维护,保障远程异地评标机位及系统运行正常。

如遇特殊情况,副场交易平台无法保障已经预约的机位,应及时通知主场,并即时按要求安排其他远程异地评标机位和向主场反馈相关信息。

远程异地评标如需评标延时的,远程异地评标机位按占用机位继续使用;也可经主副场协调一致后,将评委引导至其他远程异地评标机位继续评标。

第四章 专家抽取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在评标前一个工作日向主场交易平台确定主副场所需评标专家类别和人数,并由主场通知副场。

第十三条 开标结束后,由主场按规定抽取主副场评标专家,也可由主副场在同一时间分别按规定进行抽取。如遇网络中断等特殊情况,可由副场代抽主场评标专家。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确认参加评标后,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评标的,应按专家管理有关规定向专家抽取所在地进行请假,并由原专家抽取所在地补抽所需评标专家。原专家抽取所在地应及时通知副场(主场)。

第五章 评标评审

第十五条 主副场交易平台负责本地远程异地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核验和签到工作,统一保管其通讯工具,指引评标专家至远程异地评标机位,并为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使用提供技术协助和服务。

第十六条 远程异地评标实施前,主场评标管理人员应按照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要求,结合具体实际在评标系统中合理设定评标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个小时。

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使用数字认证证书参加评标活动,实现身份认证与文件签署等。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活动的,应当使用数字认证证书。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独立公正评标。主副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在远程异地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主任的选举、答疑等由评标专家通过评标协调系统完成。评标委员会需要讨论时,应当使用评标协调系统或视频会议系统。

主副场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时,通过评标协调系统进行投票表决;评标专家需保留意见的,应在评标报告中注明。行政监督部门和交易平台应当对表决过程进行监控和记录。

第二十条 评标过程中,需要查验投标人原件资料的,由主场评标委员会成员代为查验,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认可。需要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的,通过主场在线完成澄清说明。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必须在签署完个人评审表、评标汇总表和评标报告等文件,且在收到主场下达评标结束指令后方可离场。

第二十二条 主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考评暂行办法》规定,在业务系统中对主副场专家工作质量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主副场交易平台应将远程异地评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和音视频等,按规定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并提供查询服务。招标人依法需要保存的,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向其提供。

第二十四条 各交易平台应建立远程异地评标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完善远程异地评标内控管理、安全管理及保密等制度,建立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管理台账,不得随意简化程序,做到环节把关、过程留痕,确保远程异地评标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六章 专家费用支付

第二十五条 远程异地评标的专家劳务费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统一标准,通过交易平台直接支付给专家银行卡账户。招标人也可委托交易平台代为办理专家劳务费支付事宜,专家劳务费及其支付所需手续费由招标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各交易平台应为评标专家劳务费转账支付及其相关事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