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招标投标 > 省级文件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抽取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

评标专家抽取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库的使用管理,促进专家资源共享,保证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专家抽取。

第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库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使用和监管分离、资源共享、有效利用、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进场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医药集中采购项目评标专家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终端随机抽取。

进场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应在交易中心河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

第四条 评标专家名单应该在开标当天确定。若有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抽取,须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交易中心指定专家或者排斥经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

第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持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填写《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或《河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对上述材料进行核实后,在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七条 专家抽取过程中,在场的各方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擅自离开专家抽取室。

第八条 抽取结束后,打印《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或《河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九条 评标专家抽取系统将自动用语音和短信通知评标专家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评标。通知评标专家时不得泄漏有关评审项目的名称。

第十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重新或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1)评标委员会成员中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2)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主动提出回避的;

3)抽到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4)评标前,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发现评标专家名单泄露的。

第十一条 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符合条件的专家的,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或证明,由在场的项目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按批准的其他形式确定评标专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