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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秩序,防范市场风险,确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以下简称投标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切实保障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促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郑政办【20179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标保证金采用统一管理、集中收取的原则。

第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其投标人必须缴纳投标保证金,金额按投标总价的2%收取,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

      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联合体投标的,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1、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帐户、时间、地点和金额。投标保证金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缴纳。

      2、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至专用帐户,进帐凭证上应明确用途、投标项目名称、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核对查实。

   3、积极推行电子招投标,充分利用荥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系统设立虚拟投标保证金子账户管理,开标前银行屏蔽此账号往来明细,确保投标保证金的收退快捷、安全和保密。  

      4、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交付时间以保证金到帐时间为准。所交保证金手续不得重复使用,一项目一标段一收退。

第五条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退还。为减轻投标企业的资金压力和经济负担,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申请办理保证金退款事宜,严禁逾期退还。

      2、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即可申请办理退还该项目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利息。项目代理机构上传《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发起保证金退还申请,中心在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退款手续。

      3、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应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备案后,由项目代理机构上传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副本原件》,发起保证金退还申请,中心在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退款手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2、违反《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相关要求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七条  投标人被投诉,在调查处理期间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处理结果明确后按规定处理。

第八条  投标人缴纳和退还投标保证金单位名称和基本账户,必须与入库登记备案的单位名称、账户相一致。如出现变动,投标人须提供相关变更证明资料及情况说明。经审核无误后,办理退款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由荥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