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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保证金无收据收退的通知

荥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保证金无收据收退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保证金收退办理效率,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根据《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收退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荥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决定自2018年121日起实施标保证金无收据收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投标保证金账号获取

1、各招标代理机构要在发布公告前,登录交易中心网站获取投标保证金子账号,并将获取的银行及保证金子账号信息填写至公告或招标文件中。

2、投标保证金账号获取流程

招标代理机构登录交易系统—工程建设(或政府采购)—投标邀请(或交易前)—招标公告(或交易公告)—新增招标公告—选择需发布公告标段—保证金子账号信息—生成子账号

二、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收取

1.投标单位竞买人)公告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账号和金额缴纳保证金。
    2.投标单位竞买人)必须按招标文件或竞买公告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将投标保证金汇入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以下简称保证金专户)

3.投标单位竞买人)必须以投标人竞买人)自身的名义从其银行基本账户一次性足额提交,其名称应与投标单位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若为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单位交纳。

4.投标单位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应做到一项目一标段一缴纳,不能单笔缴纳两个及以上项目(或标段)的保证金。  
    5.投标保证金以到达保证金专户的时间为准。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投标保证金汇(转)款手续办理时间、资金在途时间等,确保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到达保证金专户。

6.产权或国土项目竞买人在竞买报名中自行选择一家银行,获取保证金随机账号缴纳竞买保证金。

7.交易中心对缴入的保证金不再开具统一的收款收据,投标单位须保存好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银行转账成功的记账凭证,并将记账凭证复印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入其投标文件(或竞买申请)

8.项目(标段)或地块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账号为本标段或地块的唯一账号,各投标单位竞买人)请勿重复使用,做好保密工作;因投标单位(竞买人)缴错账号等原因,其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投标单位(竞买人)自行负责。

注: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后,需登录交易中心网站进行保证金缴纳查询(工程业务或采购业务—查看保证金)。

二、投标竞买)保证金的退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57条规定,荥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以下几种情况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废标项目的保证金

开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要求,通过电子招标系统向交易中心提交保证金退还申请(添加“保证金缴纳情况截图或评标报告”至附件),交易中心在个工作日内将退还申请处理完毕。

2.未中标的投标单位保证金

中标通知书发放后,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要求,通过电子招标系统向交易中心提交保证金退还申请(添加“中标通知书”至附件),交易中心在个工作日内将退还申请处理完毕。

3.中标单位的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要求,通过电子招标系统向交易中心提交保证金退还申请(添加“施工合同”至附件),交易中心在个工作日内将退还申请处理完毕。

4.根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由交易中心依据招标人的书面通知或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处理意见,将保证金转至招标人的基本账户。法律法规及规章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5.投标保证金退还流程

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系统提交《保证金退还申请》—交易中心业务科室审核—交易中心财务退还

三、投标单位竞买)保证金退还的其他事项

(一)若投标单位竞买人)发生以下情况变更,退还保证金前应按照以下相关材料变更诚信库信息后,方可退还保证金  

1、单位名称变更

(1)工商局备案的变更证明;

(2)新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新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经办人)。

2、账号及开户行变更

(1)变更证明;

(2)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3)授权委托书;

(4)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经办人)。

因投标单位(竞买人)未及时到荥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善变更诚信库信息,造成保证金匹配失败的,由投标单位(竞买人)承担其全部责任。

(二)质疑与投诉期间

中标单位及中标候选人暂不予退还保证金。

 

本通知由荥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荥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年11月30日

 

 

附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二、《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